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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章程 (2019年修订)
发布日期:2019-10-08    作者:教院附小

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(简称青教院附小),创建于2017年9月,占地面积27900平方米,建筑面积16740平方米。学校坐落在青浦东部新建住宅群,毗邻地铁17号线汇金路站,环境怡人、绿意葱茏、鸟语花香,是理想的学习场所。学校设计规模为30个教学班。

附小以“让每一朵生命之花幸福绽放”为办学宗旨,将依托学院教育文化、育人资源,秉承“进德修业、明理至善”办学理念,以“明理•笃行”为校训,打造“明理教师,践行“明理教育”。学校以“在这里与一百个世界相遇”为课程理念,坚持立德树人,聚焦学生核心素养培育,建设与实施丰富、多元、立体的“明理课程”,推进培育“明理人”育人目标。力争使学生经过五年在校学习,基本具备健康的身心素质、规范的行为习惯和扎实的知能基础,以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生活。

本章程是在2017年版章程的基础上,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党政会、校务会议等建议,上级教育部门要求,由校长室提出修订后修订而成的。本章程共有9章61条,依次为总则,组织机构,机构职能,教职工,学生,安全、卫生与保健,学校、家庭与社区,经费、校舍与设备,附则。

第一章  总 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学校全称: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,简称青教院附小;英文为:Experimental School Attatched to QingPu Teachers College of Education;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秀泽路90号;网址为http://jyfx.qpedu.cn/。

第三条  学校性质: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,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,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
第四条  学校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,招生的学区、规模和要求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为准。

第五条  校训:明理•笃行。意在勉励附小师生明白是非、知晓道理,注重实践、知行合一,言行表里如一。延展出去,即勉励师生要明白事理,树立明确目标,培养坚定意志,踏踏实实地做人、做事、做学问。

第六条  办学理念: 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是“青浦实验”的策源地。作为附属小学,将秉承学院“进德修业、明理至善”办学理念、教育文化;尊重每一个孩子个性,确保他们在附小多彩的校园中,经历多元、丰富、立体的课程经历、学习,充分激活、发展每个孩子的特长,让他们的个性得到充分地施展。使每一朵各具特色、多姿多彩的生命之花亮出风格、幸福绽放。  

第七条  办学目标:办成一所“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、优秀的教师群体、先进的教学设施、优美的校园环境、鲜明的办学特色、一流的办学质量”的区域小学实验性学校,并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实践培训基地。

育人目标:让每一个孩子成为品行正、知能真、身心健的“明理学生”;让每一位教师成为阳光、合作、智慧的“明理教师”。

第八条  课程理念:学校以“在这里与一百个世界相遇”为课程理念。这里——是青教院附小,是今天、是开始,更是充满能量的起点;一百个世界——是丰富的课程,是未知的探索,是无穷无尽的未来和希望;相遇——孩子与老师的相遇,孩子与课程的相遇,课程与世界的相遇。这里的一百个世界是虚指的,就是让每个孩子在附小的校园里,走近100个名人、100幅名画、阅读100本书、学唱100首歌曲、讲述100个故事、过上100个校园节日、……经历丰富、多元、立体的课程体验、学习,放飞心灵,张扬个性,饱享童趣。

课程目标:经历“明理课程”体验、学习,使学生:会学习、能创造,会守礼、善合作,会感恩、勇担当,会劳动、爱运动。

 附小校徽:◇色彩概念:红色:阳光、激情; 绿色:教育、成长;黄色:希望、未来;蓝色:地球、世界。


◇形象寓意:一大一小的人物造型寓意教师与学生的相遇,蓝色的课本以及黄色小圆点寓意着丰富、多元、立体的课程,内圈画面诠释了“与一百个世界相遇”的课程理念,即在学习中人与知识的相遇、碰撞、融合。外圈画面中深蓝色外框与学院校徽的钴蓝色作链接,体现了学校将学院教育文化传承、发扬、发展的思考。

    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  学校主要组织机构如下图。学校有党支部、校长室,工会以及下设的校务管理部、课程教学部、教师发展部、学生工作部、后勤保障部等主要组织机构,分别承担学校相应的指导、服务、管理职能。

校务管理部,承担学校党政及日常性工作,目前,学校“信息中心”置于本部门内。课程教学部,下设学科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部门;学生工作部,主要负责学校德育、班主任、少先队等工作。教师发展部,承担学校的教师培训,人事、劳资等职能。后勤保障部,主要担任学校资源保障、财务、食堂和安全、卫生等工作。

第十  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机制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 

第十  目前,学校处于初创阶段,如出现教职工和学生校内纠纷、申诉等情况,工会、党政领导等将采用调解、相互谅解等方法予以解决。

学校将依法健全校内纠纷信访、调解、申诉处理机构,并建立相应的处置机制或流程。信访、调解、处理机构的人员由学校工团妇领导、教职工代表、民主党派等组成。

第十  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、指导和督导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章   机构职能

第十四条  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

校长带领全体学校人员牢记教育初心,秉承学院教育精神、理念,明确学校办学宗旨、育人目标,建设学校育人课程、文化,练就智慧教学、发展育人能力。

第十五条  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,积极推进课程教学与队伍建设工作。当校长不在学校时,代行校长职责。

十六  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
⒈ 按照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,校长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。

⒉ 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,按照精减效能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。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教职工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,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
⒊ 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,每学年与教师、职工订立聘用合同。

⒋ 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学校学年课程改革方案和教学计划,根据学校办学目标设置、建设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
⒌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,编制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校年度/学期工作计划,并依据学校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工作、进行学校年度/学期教育教学工作总结。

⒍ 严格执行上级财务制度和纪律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对上级下拨各项教育经费、项目费用,以及设施、仪器等,合理安排使用。

⒎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辞聘或辞退。

⒏ 校长主持校务会议。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,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政工领导、教师、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。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召开校务会议决策,校务会议一般由校长主持。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会前个别酝酿,会上充分讨论,民主集中,校长决策。

⒐ 根据学校管理权限,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有些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实施。

⒑ 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  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、组织作用。领导、开展学校党的工作,会同校长室做好学校干部队伍建设,保障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、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。落实学校“三大一重”工作。

学校党支部指导学校工会工作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共青团、妇女、民主党派等组织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。

党支部保障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、规定编制、实施学校课程教学计划,以确保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的贯彻、落实,确保学校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。

第十  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。根据上级工会要求,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教代会制度,召开教职工大会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。学校工会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,对学校领导实施民主考核、测评;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调动、整合各种资源,关心教职工生活;组织、开展各种教工文体活动,增强教职工凝聚力和身心健康。

第十  校务管理部,承担着学校、党政日常性的工作。它的主要职能包括:

⒈ 根据学校党政会议、领导的要求,协助起草、编制学校各种发展规划(讨论稿),起草学校年度/学期工作计划(讨论稿),做好学校年度/学期工作总结(讨论稿)。

⒉ 根据学校领导要求,编制、设计相关工作、活动的方案(讨论稿);起草、制定本部门工作要求、考核机制(讨论稿)。

⒊ 根据学校领导要求,收发、起草各种党政会议、活动的通知;做好各种会议、活动的筹备、准备工作。

⒋ 负责学校、党政日常性的工作;做好学校党政会议内容、决议的记录、整理工作。

⒌ 协调、汇总学校各部门工作内容、安排,编制、发布学校每周工作安排表;做好学校校务日志记载工作。

十条  课程教学部,是学校主要的课程与教学的指导、服务、管理部门。课程教学部下设年级组、学科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课程教学组织。目前,学校“信息中心”设在本部门内。

⒈ 根据学校育人目标、课程理念等,协助校长室建构学校课程框架,并组织、整合各种资源开展课程建设,不断完善学校课程体系,以有力支撑、保障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。

⒉ 根据校长室意见编制学校课程改革方案(草案),包括学校课程教学计划编制,校本课程建设,快乐活动日、校内课后服务内容的设计、安排等,并每学年进行优化、微调,以不断完善学校课改方案;编制学校总日课表、作息时间表,以及其他活动的安排表等。

⒊ 根据学校课改方案及上级部门要求,制定学年/学期课程教学、各学科工作计划,并做好学年/学期课程教学和各学科工作总结。

⒋ 协助校长室制定本部门工作职责、管理机制(草案);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级组工作职责、管理机制,协助校长室制定学科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工作职责、要求以及管理机制。

⒌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与学校实际,制定各学科教学常规、要求,并以此为考查学科教师学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。

⒍ 组织学科领导、教研组长等人员,开展学科教学工作情况的调查、分析、评估等活动,发现经验及时总结,发现问题及时反思,为学校、学科、教师不断改进学科教学工作提供决策和引领的意见。

⒎ 组织、指导学科组、教研组等开展主题/专题研修活动,帮助、引领教师解决学科教学中的实际问题,推进新课堂建设,促进教师智慧地教、学生聪明地学。

⒏ 根据要求,组织学科教师开展学科学业评价工作,包括单元、期末学业的测验设计,考核或考试,分析反馈等;指导并与教师一起开展评价改革,包括评价主体多元化、评价方法多样性、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,以及用等第与语言相结合方式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等思考与实践。

⒐ 编制、设计学校课程教学研讨、展示、开放活动的方案,并整合、组织各方力量、资源开展、推进相关活动,为教师体现自身价值、发展搭建平台。

⒑ 学校实现“班级授课制”,根据有些学科、活动特点,还会采用“走班制”“大小班结合”“校内外结合”等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。

⒒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做好本校学籍管理。

第二十一条  学校“信息主管”负责本校“信息中心”相关工作。

⒈ 信息主管协助校长室制定本部门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(草案);协助校长室制定电脑、信息技术等设备的使用规定、要求(草案),电脑房等操作、使用规程(草案)。

⒉ 做好学校年度/学期信息技术工作的计划编制和工作总结;支撑学校应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服务、指导、管理学校、教育教学的能力,指导教师提高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教育教学工作意识与实践能力。

⒊ 做好学校网站建设工作,及时、正确更换网页内容;传递学校办学理念、课程建设、教师发展、学生成长等学校发展信息,及时报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、活动推进情况、信息。

⒋ 支撑学校、教师应用信息技术、多媒体等技术拓宽家校联系、学校与社区合力育人等途径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教师发展部,是学校指导、服务教师成长、发展,管理教师培训、人事劳资等功能的主要职能部门。目前,学校“教科室”置于本部内。

⒈ 根据上级人事、师资工作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要求,起草、拟订学校教师培训、发展规划(草案),以及年度/学期教师队伍建设、发展的计划和总结。

⒉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、学校实际,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校本教师培训,并做好有关管理工作。

⒊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、学校领导要求,规划、编制学校学年“事业计划”,为学校思考、谋划学年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基础工作。

⒋ 根据上级教育人事部门相关政策、学校领导要求,做好学校人事、劳资,以及相关报表送审等工作。

⒌ 做好学校“‘明理’工作室”的秘书处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 目前,学校“教科室”置于本部内。

⒈ 协助校长室起草、编制学校、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年度/学期工作、项目计划,并做好工作总结;引导教师养成“实践—反思”习惯,以及教育教学问题“科研化”的意识。

⒉ 树立学校科研工作推进与教师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工作思路,促进教师不断提升以“教—研—修”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;做好学校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申报(区以上、区、校等)的发动、指导、送审等管理工作。

⒊ 根据学校要求,组织有关专家、部门对课题申报获准者开展课题开题论证,课题推进过程、课题结题等指导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学生发展部,是学校指导德育工作,服务、管理少先队、班主任/中队辅导员,以及家校联系等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协助校长室做好学校德育工作。

⒈ 根据学校办学目标、课程总体框架等,协助校长室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学校德育课程建设和活动设计,包括学生社会实践、服务活动,主题/专题教育以及其他德育课程建设、活动设计。

⒉ 协助校长室编制年度/学期德育工作计划,并按照计划开展德育工作,以及做好相应的工作总结。

⒊ 根据学校工作要求、计划,设计相关德育工作研讨、展示、开放等活动的方案,并整合、组织各方力量、资源开展、推进德育工作和活动。

⒋ 根据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要求、阶段性教育重点,组织、设计学校升旗仪式,以及国旗下讲话的人员与教育内容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协助校长室做好学校班主任、少先队工作。

⒈ 协助校长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/学期班主任/中队辅导员、少先队工作计划、工作职责及其管理机制。

⒉ 组织、指导班主任/中队辅导员、少先队等开展主题/专题的实践与研究,帮助、引领教师解决德育、学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。

⒊ 组织、指导学校少先队工作,包括“少代会”工作,学生/少先队的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工作和活动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协助校长室做好家校联系、合力教育工作。

根据学校德育总体要求,整合学校、家庭、社区等优质资源,编制“三方”合力共育工作计划,并做好相关活动和工作总结。

第二十八条  后勤保障部,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、活动推进的条件、设备等资源的主要保障、服务职能机构,是学校资产、财务、维修等工作的管理部门,承担学校安全、食堂、卫生等管理工作。

⒈ 树立“服务育人”理念,不断改善教师工作、生活,学生学习、活动等条件、环境;根据学校办学理念、文化建设等思路框架,整体设计、分步实施,有计划地推进学校绿化、美化,环境、文化建设。

⒉ 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、各条线活动推进,提供条件、设备等资源,做好保障、服务工作。

⒊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与学校实际,协助校长室制定学校资产、财务管理,食堂、卫生,维修、报废等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。

⒋ 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的编制工作,协助校长室制定财务、采购、审批等规章制度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。

⒌ 协助校长室制定学校安全、门卫等工作制度;严格做好安全保卫防范工作,加强对防火、防盗、防事故的检查,以预防、杜绝伤害事故发生。

  教职工

 学校教职工,主要包括教师、工勤人员等。学校教职工认同“明理教育”等学校文化,遵守本章程相关条款。

十条  学校根据上级教育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采用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  学校教师遵守“明理•笃行”校训;明确学校“让每一朵生命之花幸福绽放”为办学宗旨,并秉承“进德修业、明理至善”办学理念;明确学校“在这里与一百个世界相遇”的课程理念,争做“明理教师”、践行“明理教育”,为学校实现办学目标用心用力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
⒈ 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内外等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研究活动。

⒉ 学校教师参加校内外有关教育教学专业的学术团体,并在学术活动中进行学术交流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
⒊ 学校教师参加教育教学进修以及其他教师培训活动。

⒋ 学校教师指导学生学习、活动和发展,并对学生的学业学习、品行和各种活动情况进行评价。

⒌ 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学校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。

⒍ 教职工按时获取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、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。

  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⒈ 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教育法规及职业道德,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》、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为人师表。

⒉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课程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努力争做“四有”好老师。

⒊ 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,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等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学校、社会实践活动与服务。

⒋ 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的成长、发展。

⒌ 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。

⒍ 不断加强自身学习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,争做“明理教师”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主要依据教职工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
  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  学 

  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划分的本学区的适龄儿童,并按要求注册入校的学生,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,为本校学生。

  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⒈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本校学习、活动的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等。

⒉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以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,获得有关学习、生活方面的经费、物品资助。

⒊ 在学业成绩和品德行为上获得公正评价、考核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。

⒋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、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职工侵犯人身权、财物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
⒌ 根据自己兴趣、意愿,在条件允许下选择性地参加学校、班级,以及社区有关学习、活动。

⒍ 法律、法规,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 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⒈ 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。

⒉ 遵守学校、班级、少先队的规章、管理制度。

⒊ 认真、努力学习,完成学校、教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⒋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⒌ 认真完成班主任教师、少先队辅导员布置的班级任务、少先队工作。

⒍ 参加、完成少先队、班级的自我管理的工作。

三十九  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。

十条  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/学年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(《中小学学生成长手册》)。

第六章   安全、卫生与保健

第四十一条 认真执行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等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、政策,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和考核制度。学校设兼职卫生老师,负责卫生工作、健康教育,根据保健要求建立学生卫生档案,协助卫生部门定期做好卫生检查工作。

第四十二条 认真执行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》等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、政策,建立健全体育工作制度,根据体育、保健工作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,协助体育、卫生部门定期做好学生视力等体质检测工作。

第四十三条  制定并落实学校食堂工作,卫生、安全工作等操作、检查制度;落实学校领导陪同学生就餐工作。

第四十四条  学校的环境建设、图书设备安置等都应有利于学生的健康,活动的安排应符合学生的生理、心理特点和安全要求。

第四十五条 加强学校安全工作,严格执行《安全保卫制度》,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 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,做好安全防范措施,保障教师、学生安全;班级外出活动要经校长批准。学校组织外出要报请区教育局批准,并有校级领导带队。

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四十七  学校主动与社区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兼任法制、安全辅导员;邀请有相关资源特长的学生家长承担相应的课程教学。
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。

  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建“家校工作委员会”。学校为家校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校工作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教学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
  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,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十条  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和品质。

 经费、校舍与设备

  学校教育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

  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  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,由学校后勤保障部及其相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
  学校公示国家、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,各项经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。

  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实际情况,开展基于义务教育硬件配置、条件“标准化”的建设工作,以不断满足、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、学生活动、提升办学品质。

 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财物帮助,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 附 

七条  修订后的本章程,经校务会议通过,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  本章程是学校修订、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依据。学校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  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六十条  学校结合年度/学期工作计划组织教职工学习本章程,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等具体工作选择性地学习、对照章程有关要求、规定。

  本章程由学校章程修订小组负责解释。学校章程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和学校发展情况,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。

 

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

2019.08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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